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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5-08-11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我省纳税人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对目前正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清理。对已不属于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的,应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本公告施行后,对仍属于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但产品(项目)名称或者引用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与《通知》内容不符,或优惠幅度变化的,纳税人应按本通知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办理享受优惠政策备案手续。201571日前纳税人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核、审批程序的,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内容没有发生改变的,可不再办理资料备案。

二、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实行备案制,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首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阶段,将备案材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二)纳税人在符合优惠政策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三)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应当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三、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三)享受优惠政策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送的材料。

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五、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表》;

(二)退税申请报告;

(三)纳税人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规定的技术要求、相关标准的书面声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

(五)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具体内容另行公告。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要求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核管理流程,并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六、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强化事后监督检查。

七、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要求,省国家税务局和市国家税务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和重点企业抽查,以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通知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备案管理,是否按本公告规定条件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核管理等。

八、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年131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的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上报至市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后填报《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表》(见附件1),并于每年27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

九、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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