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充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14-12-22 | 全文有效
为规范饲料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一条中“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饲用鱼油、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及除豆粕外的菜籽粕(饼)、棉籽粕(饼)、向日葵粕(饼)、花生粕(饼)等粕类产品”修改为“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及除豆粕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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