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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充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14-12-22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饲料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第一条中“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饲用鱼油、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及除豆粕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修改为“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及除豆粕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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