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进口物资黄山(硬天都)土地作价接受虚开发票风险报告备案归集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发文日期:2014-09-30 | 全文有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1),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承担政府任务;

()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发展产业;

()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需提交以下资料:

()《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

  ()最近月份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报表(如相关报表已录入办税服务系统,则不需要提供)

  ()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或保险公司理赔证明;

2. 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 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纳税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不需要提供具体材料,只需在《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中注明)

4.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应提供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不需要提供具体材料,只需在《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中注明发文字号);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承担公益职能的证明。

  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管理,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

  四、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办理时限要求、税务机关审核管理等事项依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3年版)(公告201316)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2013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383)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201411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流程的通知》(浙地税函[2012]376)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流程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425)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下一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若干事项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