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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92号

发文日期:1995-06-06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各地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情况较为严重,不法分子利用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案件屡有发生。为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现将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注:本阴影部分已由国税发[1998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自199811日起修订为:对那些不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而发生丢失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三、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四、实行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这一办法后,各地税务机关不再相互传递专用发票遗失通报,可对照《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及字轨号码审核进项发票。
      
五、遗失声明的具体刊登办法由中国税务报社另行通知。
       
六、本通知的第二、三、四、五项自199581日起执行。
19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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