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10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 (2010) 9号
发文日期:2010-03-11 |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审核,国家林业局2010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1、2)已经确定,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下载:
1.国家林业局2010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10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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