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发〔2012〕187号
发文日期:2012-08-21 | 全文有效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地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2〕1167号)附件3《全市统一的酒及酒精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以下简称《扣除标准表》)的有关项目进行如下增补和调整:
(一)增补产品类型为“清酒”、“药酒(含蜂蜜)”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见附件1)。
(二)对《扣除标准表》产品类型为高粱、小麦、稻壳、麸皮4种粮食酿制的粮食白酒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进行调整(见附件2)。
二、我市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试点纳税人应对上述进项税额应转出额总额及分期转出计划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应对试点纳税人的上述进项税转出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控。
三、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增补的酒及酒精产品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表
产品类型 扣除标准 | 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 |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
清酒(每吨) | 大米 | 0.1000 |
药酒(含蜂蜜)(每吨) | 蜂蜜 | 0.0682 |
2.调整的酒及酒精产品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表
产品类型 扣除标准 | 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 |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 |
原扣除标准 | 调整后的扣除标准 | ||
粮食白酒(由高粱、小麦、稻壳、麸皮4种粮食酿制)(每吨) | 高梁 | 0.0246 | 2.4600 |
小麦 | 0.0236 | 2.3600 | |
稻壳 | 0.0044 | 0.4400 | |
麸皮 | 0.0231 | 2.3100 |
20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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