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13]2599号
发文日期:2013-12-02 | 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资料和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2013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按规定报送备案资料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应按本通知附件2《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格式报送。
附件:略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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