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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批复

苏地税函[2011]240号

发文日期:2011-09-14 | 全文有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请示》(常地税发[2011]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对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即最终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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