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13]253号
发文日期:2013-10-28 |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现就《关于改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函[2013]221号)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在我省地税征管的企业,在省内外出经营并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办理报验登记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省外企业,到我省经营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1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地地税机关要根据上述要求和有关规定,对现有外出经营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进行清理,自觉纠正违规问题,认真抓好日常征管。省局也将尽快研究明确办法调整后的后续管理措施。
四、本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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