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零星经营纳税人识别号代码员工宿舍支付的电费跨关区关于2016年度重大税务案件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非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非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发文日期:2012-11-22 | 全文有效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转让非住房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非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非住房,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个人转让非住房,应以非住房转让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的确认,应以纳税人提供的财产原值有效凭证为依据;合理费用是指非住房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相关费用。 

 

  三、对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或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核定的非住房转让收入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212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一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下一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