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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指南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日期:2013-12-24 | 全文失效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询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自2017年2月16日起,此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指南,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指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的工作实际,制定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指南。

        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具体种类

        可作为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证明的有: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为纳税人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自行申报纳税人缴纳税款时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以及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二、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凭证的途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 

        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可以要求代扣代缴义务人为其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自行申报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现金税款时,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自行申报纳税人持由税务机关或本人自行填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银行将加盖有银行收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退给纳税人。 

        (四)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自行申报纳税人通过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银行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自行申报纳税人通过POS机刷卡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1)税务机关年终为纳税人开具全年纳税情况的完税证明 

        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汇总纳税人全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主动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年终开具的完税证明,由市局负责统一印制,并由各地税局组织发放。 

        (2)纳税人上门向税务机关申请要求开具完税证明 

        ①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可向缴纳税款的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受理人员确认其身份及在一定期间内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后,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②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纳税人,应向其扣缴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受理人员确认其身份及在一定期间内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后,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六)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纳税人税款时,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三、各地税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本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受理窗口的单位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纳税人能够及时获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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