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税务登记核准有关事项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3-08-27 | 全文有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税收征管法》的修改,自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取消了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包括:开立、变更、换证、验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各主管地税局应当严格执行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不得无正当理由延迟受理,不得增加登记要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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