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适用范围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3-11-27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方便使用和降低成本,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地税征[2010]8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普通发票适用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12月1日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210mm×139.7mm,以下简称210通用机打发票)适用范围调整为除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原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241mm×177.8mm,以下简称241通用机打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可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取210通用机打发票;原使用《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百元版)》(以下简称百元版服务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需要改用210通用机打发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卷式机打发票(两联)》或《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241通用机打发票和百元版服务发票可以使用至2014年3月31日,逾期作废。
四、市地税局已完成对客户端开票软件的改造,增加210通用机打发票开票功能及作废、冲销241通用机打发票功能,用票单位和个人可适时进行软件升级。
特此公告。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
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10号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 by 协同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