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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适用范围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3-11-27 | 全文有效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方便使用和降低成本,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地税征[2010]8)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普通发票适用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3121日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210mm×139.7mm,以下简称210通用机打发票)适用范围调整为除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

 

  二、自201411日起,原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241mm×177.8mm,以下简称241通用机打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可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取210通用机打发票;原使用《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百元版)(以下简称百元版服务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需要改用210通用机打发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卷式机打发票(两联)》或《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241通用机打发票和百元版服务发票可以使用至2014331日,逾期作废。

 

  四、市地税局已完成对客户端开票软件的改造,增加210通用机打发票开票功能及作废、冲销241通用机打发票功能,用票单位和个人可适时进行软件升级。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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