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13]39号
发文日期:2013-07-30 | 全文有效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做好扶持我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二、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财税[2004]9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3年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三、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以上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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