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3-09-30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请示湖南省人民政府,现就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公告如下: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原《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36号)失效。
劳动所得具体项目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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