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购买非金融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赣地税函[2012]144号
发文日期:2012-12-25 | 全文有效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买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吉市地税字〔2012〕1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购买非金融企业债券的,对其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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