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13]18号
发文日期:2013-02-06 |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动终端江西分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通讯产品的研发及销售(手机批发为主,零售为辅)业务,其销售的商品全部由公司总部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总部对分支机构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支持企业发展,现就中移动终端江西分公司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方式
中移动终端江西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总机构汇总核算,分支机构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预缴税款,年终统一结算”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方式。
总、分支机构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普通发票领购及其他涉税事宜,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机构统一办理。
二、税款计算
中移动终端江西分公司总、分支机构必须统一以中移动终端江西分公司总机构的名义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由中移动终端江西分公司总机构统一申报抵扣。各分支机构按当期销售额的1%就地预缴税款,中移动终端江西分公司总机构以全省汇总应纳税额减去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的余额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
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增值税额=分支机构当期销售额×固定预征率;
总机构应交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各分支机构当期已预缴增值税额。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中移动终端江西分公司在省内新设立分支机构,应填报《增值税汇总核算企业新增(取消)分支机构申请审批表》,由省国税局确定纳入汇总核算范围,并在次年1月10日前将变化后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支机构清册》报省国税局重新公布。年度终了后由省国税局或授权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对其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进行清算。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附件: 略
1.增值税汇总核算企业新增(取消)分支机构申请审批表
2.汇总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分配表
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支机构清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2月6日
(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8620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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