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3-01-25 | 全文有效
为加强和规范减免税管理,保障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规政策的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减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25日
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减免税管理,保障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有关税收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减免税的申请、办理、备案、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和免税。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税法规定须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方可执行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税法规定须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备案后方可执行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减免税权限依据税法规定确定。扩权县(市)的减免税权限比照设区市地税机关确定,并应将减免税决定抄报省及所在设区市地税机关。
县(区)以上地税机关应成立减免税审批委员会,负责减免税管理的重大决策和报批类减免税的集体审批。减免税审批委员会由局长担任主任委员,其他局领导为副主任委员,法规、税政、征管、基金、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减免税审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减免税日常工作。
第六条地税机关应在门户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公开减免税的项目、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办理程序。
第七条减免税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开、高效、便捷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八条纳税人依法享有减免税的权利。纳税人对地税机关作出的税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报批类减免税
第九条纳税人可按税法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税法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减免税,纳税人应向省地税局提出申请并由其负责转报。
第十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根据需要填写《减免税审批表》(附件1、附件2、附件3),并按规定报送下列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理由、税种、依据、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减免税款所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四)根据不同的减免税种、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或鉴证材料;
(五)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必需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求,内容真实准确,要素齐全。
第十一条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和资料,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当场制作和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4)。
(一)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即时受理。
(二)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资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在审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暂不执行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及理由,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启动相互协商或者情报交换程序的,应同时按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程序。
第十二条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在核查结束后出具《减免税核查报告》(附件5),并填写《减免税审查意见书》(附件6)。
核查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可以自行核查,也可以填写《减免税核查委托书》(附件7)委托申请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核查。
第十三条有权审批的县(区)级、市级、省级地税机关应分别自受理减免税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30个工作日内、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书面作出审批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税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规定的相应时限办理审批。
第十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自作出减免税决定或收到上级地税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的书面决定。
各级地税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决定,应同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报批类减免税申请获批前,纳税人应依法按期申报并足额缴纳税款;申请获批后,再按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上报减免税审批机关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
(二)破产或停产企业;
(三)亏损严重的企业;
(四)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亏损企业;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备案类减免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减免税备案表》(附件8)、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请备案登记。
第十八条办税服务厅人员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对纳税人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受理,当场制作并向纳税人送达《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二)》(附件9)。
(二)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制作并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备案补充资料通知书》(附件10),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纳税人提交的申请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范围的,应当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当场制作并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11),同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制作并向本级地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传递《单户涉税事项资料受理清单》(附件12),由税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料归档和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当享受备案类减免税条件的,应立即对纳税人进行调查,出具《取消减免税备案调查报告》(附件13);对经调查发现确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制作并向纳税人送达《取消减免税备案通知书》(附件14)。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申请的地税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省级税政管理部门负责减免税项目确定、系统字典库维护、日常管理、数据统计和总结分析等工作。
市、县(区)级税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减免税日常管理、数据统计和总结分析报告等工作。
县(区)级税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和上级部门减免税决定的执行,并将减免税结果录入征管业务系统,以供查询和监督管理。
各级税政管理、政策法规、纳税服务、征管科技、信息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减免税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的税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6月底前书面向省级各税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减免税统计数据(附件15)和总结报告。
各级税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向本级减免税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减免税统计数据及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减免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税务干部或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批准或执行减免税的,要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同时按照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地税机关应定期对本级税政管理部门和下级地税机关的减免税管理维护工作情况进行系统比对和监督检查,并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陕地税发[2007]88号)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地税发[2009]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减免税文书
减免税文书
附件1:
减免税审批表(流转税及财产行为税类)
税款所属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税务登记证号: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申 请 人 | 纳税人名称 | | 行业类别 | | ||
法定代表人 | 财务负责人 |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经 办 人 | 联系电话 | | ||||
申 请 减免税 项 目 | 税 种 | 所属期间 | 应纳税额 | 减免税额 | ||
| ||||||
申 请 材 料 | 1 | 5 | ||||
2 | 6 | |||||
3 | 7 | |||||
4 | 8 | |||||
企业申请减免税依据: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意见 : |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区)级、杨凌地税机关审核(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级、杨凌地税机关审核(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省级地税机关审核(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随减免税资料流转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
附件2: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申请人 | 纳税人名称 | | 行业类别 | |
| |||||
法定代表人 | 财务负责人 | |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
经 办 人 | 联系电话 | |
| |||||||
| 类别 | 项 目 | 行次 | 金额 | ||||||
| 利润总额计算 | 一、营业收入 | 1 | |||||||
| 减:营业成本 | 2 |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3 | ||||||||
| 销售费用 | 4 | ||||||||
| 管理费用 | 5 | ||||||||
| 财务费用 | 6 | ||||||||
| 资产减值损失 | 7 | ||||||||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8 | ||||||||
| 投资收益 | 9 | ||||||||
| 二、营业利润 | 10 | ||||||||
| 加:营业外收入 | 11 | ||||||||
| 减:营业外支出 | 12 | ||||||||
| 三、利润总额(10+11-12) | 13 | ||||||||
| 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 |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 14 | |||||||
|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 15 | ||||||||
| 其中:不征税收入 | 16 | ||||||||
| 免税收入 | 17 | ||||||||
| 减计收入 | 18 | ||||||||
| 减、免税项目所得 | 19 | ||||||||
| 加计扣除 | 20 | ||||||||
|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21 | ||||||||
| 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 22 | ||||||||
| 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22) | 23 | ||||||||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24 | ||||||||
| 应纳税所得额(23-24) | 25 | ||||||||
应纳税额计算 | 税率(25%) | 26 | ||
应纳所得税额(25×26) | 27 |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28 | |||
减:抵免所得税额 | 29 | |||
应纳税额(27-28-29) | 30 | |||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 31 | |||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 32 | |||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31-32) | 33 | |||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 34 | |||
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 35 | |||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 36 | |||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 37 | |||
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 38 | |||
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 39 | |||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 | 40 | |||
附列资料 | 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 41 | ||
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 42 | |||
企业申请减免税 依 据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附件3: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B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申请人 | 纳税人名称 | | 行业类别 | |
| |||||||
法定代表人 | 财务负责人 | |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
经 办 人 | 联系电话 | |
| |||||||||
| 项 目 | 行次 | 金 额 | |||||||||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 | 按收入总额 核定应纳税 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1 | ||||||||
|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2 | ||||||||||
| 应纳税所得额(1行×2行) | 3 | ||||||||||
| 按成本费用 核定应纳税 所得额 | 成本费用总额 | 4 | |||||||||
|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5 | ||||||||||
| 应纳税所得额[4行÷(1-5行)×5行] | 6 | ||||||||||
| 按经费支出 换算应纳税 所得额 | 经费支出总额 | 7 | |||||||||
|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8 | ||||||||||
| 换算的收入额[7行÷(1-8行)] | 9 | ||||||||||
| 应纳税所得额(8行×9行) | 10 | ||||||||||
|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 税率(25%) | 11 | |||||||||
| 应纳所得税额(3行×11行或6行×11行或lO行×11行) | 12 | ||||||||||
| 减免所得税额 | 13 | ||||||||||
| 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 已预缴所得税额 | 14 | |||||||||
| 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4行) | 15 | ||||||||||
| 企业申请减免税依据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县(区)级税务机关审 核(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市(区)级税务机关审 核(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省级税务机关审 核(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4:
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减免税核查报告
地方税务局:
按照《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分局)对 (申请人) 申请的减免税事项进行了调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近三年的税款缴纳情况。
三、申请人的减免税事由是否真实。
地方税务机关(章)
调查人(签字):
年 月日
附件6:
减免税审查意见书
申请人 | 纳税人名称 | 税务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 ||
审 查 意 见 |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税政管理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一份报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7:
减免税核查委托书
:
兹委托 地方税务局代我局核查 (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减免税申请) 。核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基本经营情况和申请减免税事由是否真实;
二、减免税申请是否具有法定依据和符合法定条件;
二、企业申报的有关数据与企业账面数据、企业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三、申请减免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四、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有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其他需要审查核对的实物和数据。
地方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接受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一份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
附件8:
减免税备案表
(供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名称:
管理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报备日期: 年 月 日
经济类型 | 国民经济行业 | ||||||||
工商登记日期 | 主管税务机关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税收管理员 | 取得相关资格的批准文号或证书编号 | ||||||||
减免税项目 | |||||||||
减免税依据及文号 | |||||||||
减免税种 | 减免 所属期起 | 减免 所属期止 | |||||||
如果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请填写下表。 企业所得税备案年度情况(金额单位:元) 税款所属年度: 年 | |||||||||
销售(营业)收入 | 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
销售成本及费用 | 纳税调整后所得 | ||||||||
销售税金及附加 | 应纳税所得额 | ||||||||
利润总额 | 应纳所得税额 | ||||||||
调减:①免税收入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
②减计收入 | 减:抵免所得税额 | ||||||||
③减免税项目所得 | 应纳税额 | ||||||||
④加计扣除 |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 ||||||||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类减免税资料清单 : | 我承诺,我所提供的上述资料均真实合法。我愿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栏(上述表格如需补充说明,请在本栏内予以填写)
填表说明:
1.“纳税人识别号”按照企业地税征管代码填写。
2.“经济类型”即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3.“国民经济行业”即国民经济行业门类。
4.“减免税种”填写具体税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减免税依据及文号”填写具体法律名称及文号。如:《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营运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6. “减免所属期起”填写备案日期的当年当月1日。例如:备案日期为
7. “取得相关资格的批准文号或证书编号”按照实际取得的批文或证书填写,申报优惠项目无此要求的不填写。如:某高新技术企业填写“陕科高发〔2010〕23号GR
8.“减免税项目”按填写具体的减免税项目名称或按企业套用《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中的具体项目填写,如:“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
9. “企业所得税备案年度情况”按照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应栏目金额填写。
10.本表一式两份。备案后,由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各保存一份。
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二)
______地税 字( )第 号
纳税人名称 | (自动带出) | ||
纳税人管理代码 | (自动带出) | 受理涉税事项 | (自动带出) |
受理证件、资料名称 | 数 量 | ||
(自动带出) | (手工填写) | ||
尊敬的纳税人,您所申请的涉税事项经核对符合条件,我局已受理,特此告知。 | |||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减免税备案补充资料通知书
地税 字( )第 号
:
(管理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
您(单位)于 年 月 日办理减免税备案业务。经初步审核,该涉税业务缺少下列资料(内容):
请您将资料补充完整后再来办理该项业务。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减免税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地税 字( )第 号
:
(管理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
您(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依据法律规定该项目不符合备案类减免税条件,依法不予受理。
如有异议,您可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单户涉税事项资料受理清单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 (自动带出) | ||
纳税人管理代码 | (自动带出) | 受理事项 | (自动带出) |
受理证件、资料名称 | 份数 | ||
(自动带出) | (手工填写) | ||
终审单位办结情况批复及出件内容 | 份数 | ||
注:
1、本表一式一份,交接收单位传递使用。
2、业务办结时随结果返回服务受理岗签字,终审单位留存。
附件13:
取消减免税备案调查报告
编号: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 ||||
生产经营地址 | 经济类型 | |||
税务登记证号 | 管理代码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减免税种 | ||||
减免税项目 | ||||
原因 | ||||
调查情况说明: | ||||
日常管理岗 意见 | 年 月 日 | |||
税务所所长岗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税政税政管理岗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税政股长岗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14:
取消减免税备案通知书
地税 字( )第 号
:
(管理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
您(单位)于 年 月 日办理 减免税种+减免税项目(含代码) 减免税备案登记。经审查,
如有异议,您可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5:
(一)流转税减免税统计表 | |||||
编报单位: 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 |||||
税种 | 减免类型 | 审批权限 | 户数 | 实际减免税额 | 备注 |
营业税 | 报批类 | 省级 | |||
省辖市级 | |||||
县(区)级 | |||||
小计 | |||||
备案类 | / | ||||
其他 | |||||
合 计 | / | / | |||
城建税 | 报批类 | 省级 | |||
省辖市级 | |||||
县(区)级 | |||||
小计 | |||||
备案类 | / | ||||
其他 | |||||
合 计 | / | / | |||
教育费附加 | 报批类 | 省级 | |||
省辖市级 | |||||
县(区)级 | |||||
小计 | |||||
备案类 | / | ||||
其他 | |||||
合 计 | / | / | |||
总 计 | / |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注:此表请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
(二)企业所得税免税所得及减免税统计表
填报单位:(章) 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行次 | 项 目 | 报批类 | 备案类 | ||
户数 | 金额 | 户数 | 金额 | ||
1 | 一、免税收入(2+3+4+5) | | | | |
2 | 1、国债利息收入 | | | | |
3 |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 | | |
4 |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 | | |
5 | 4、其他 | | | | |
6 | 二、减计收入(7+8) | | | | |
7 |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 | | | |
8 | 2、其他 | | | | |
9 | 三、加计扣除额合计(10+11+12+13) | | | | |
10 |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 | | |
11 |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 | | |
12 | 3、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 | | | |
13 | 4、其他 | | | | |
14 | 四、减免所得额合计(15+25+29+30+31+32) | | | | |
15 | (一)免税所得(16+17+…+24) | | | | |
16 |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 | | | |
17 |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 | | | |
18 | 3、中药材的种植 | | | | |
19 |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 | | | |
20 | 5、牲畜、家禽的饲养 | | | | |
21 | 6、林产品的采集 | | | | |
22 |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 | | | |
23 | 8、远洋捕捞 | | | | |
24 | 9、其他 | | | | |
25 | (二)减税所得(26+27+28) | | | | |
26 |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 | | | |
27 |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 | | | |
28 | 3、其他 | | | | |
29 | (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 | | | |
30 | (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 | | | |
31 | (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 | | | |
32 | (六)其他 | | | | |
33 | 五、减免税合计(34+35+36+37+38) | | | | |
34 |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 | | |
35 |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 | | |
36 |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 | | | |
37 | (四)过渡期税收优惠 | | | | |
38 | (五)其他 | | | | |
39 | 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 | | | |
40 | 七、抵免所得税额合计(41+42+43+44) | | | | |
41 | (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 | | | |
42 | (二)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 | | | |
43 | (三)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 | | | |
44 | (四)其他 | |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表中37行(四)过渡期税收优惠包括:软件、集成电路、非盈利科研机构、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5年免税税收优惠政策。
(三)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度
项 目 税 种 | 户数 | 金额(万元) | ||||
合计 | 报批类 | 备案类 | 合计 | 报批类 | 备案类 | |
房产税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资源税 | ||||||
车船税 | ||||||
土地增值税 | ||||||
印花税 | ||||||
契税 | ||||||
耕地占用税 | ||||||
烟叶税 | ||||||
总计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请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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