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3-06-28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此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申请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减免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申请享受备案类或报批类(具体项目见附件1)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应按照《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资料明细见附件1)。
报送资料涉及的《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等各种表样,试点纳税人可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下载地址为:http://www.sn-n-tax.gov.cn/portal/site)。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受理试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
四、为方便纳税人、简化程序,8月1日前接收的试点纳税人经确认核实,试点实施后继续享受增值税减免税,并已经地税机关备案或审批的应税服务项目,只进行备案和审批确认。
申请确认时,试点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原地税机关备案证明(备案表或文件)或批准证明(审批表或文件),以及原地税备案或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所有申报资料(不需对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申报资料目录提供)。
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营改增纳税人税收减免、有形动产租赁情况调查表》,对试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确认。经确认无误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备案、审批情况录入税收综合征管系统(《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向享受备案类和报批类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分别出具《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通知书》(附件2)和《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3),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五、除公告第四条规定外,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
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10号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 by 协同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