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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货便函[2012]9号

发文日期:2012-12-19 | 全文有效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准确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详见附件一)文件规定,现阶段国税部门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对象仅限于广告业(含广告代理)。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分配比例应根据企业填写的登记表计算确定,具体规定请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详见附件二)。

 

三、根据安徽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发[2012]211号)规定,201212月份征期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期限延长到12月份31日。从20131月份征期开始,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期与增值税的征期保持一致。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是否适用税收征管法的问题尚待明确。因此,现阶段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过程中不得对缴费人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五、综合征管软件已于20121212日升级完毕,市局已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模块分配给“登记管理组”,“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模块分配给“申报征收组”。各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安徽省国税局《关于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业务需求试运行补丁升级的通知》(征科便函[2012]46号)补丁说明等文件规定,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操作流程。

 

六、各单位在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过程中遇有具体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

附件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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