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财行便函[2012]10号
发文日期:2012-07-02 | 全文有效
各直属局(不含直属分局、各稽查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税收征管,近期市局与市房产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12]56号),现将落实此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发布的租金标准未涵盖地区租金标准制定问题
市局统一发布的租金标准中未包括的苏家屯区、沈北新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局应按文件规定,抓紧与当地物价和房产部门沟通协调,制定本地区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并报市局备案。
二、核定标准适用问题
1.出租房屋所在街路的确认,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地址为准。不能提供产权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租赁房屋的实际地址确认所适用的租金等级标准。
2.出租房屋类型的确认,以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注明的租赁用途为准。不能提供房屋租赁证的,以租赁房屋的实际用途为准。经与市房产部门沟通,“商业用房”一般是指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金融、电信及各类服务、娱乐等行业直接对外营业用的房屋:“办公用房”一般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不直接对外营业用的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其他”是指不属于上述用途的房屋,如厂房、车间、仓库、车库等。
3.指导租金标准中四级路段所列举的浑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上述地区的三环路以内区域,三环路以外区域按指导租金中六级路段下浮一档执行。
4.指导租金表中每个级别或等次的租金标准为对应栏次中“—”上方的数值:“—”下方的数值是指该级别或等次“下浮一档”的租金标准。
5.对指导租金中列举的某条街路,如租金标准总体偏高,明显不符合实际租金现状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经调查测算,并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对租金标准适当下调。调整方案应报市局备案。
三、新核定标准执行时间问题
新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是指发生在2012年7月1日之后的房屋租赁行为适用新的租金核定标准。
四、核定标准执行管理问题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租房屋核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应设置《出租房屋核定情况登记台账》(附件1),按日登记出租房屋核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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