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两处简易计征清算时间内燃发动机香港代生产企业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和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和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14]18号

发文日期:2014-02-19 | 全文有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取消 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辽财非〔201452)文件精神,自201421日至201521日,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河维费”)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142月份申报期纳费人正常申报缴纳河维费,20143月份至20153月份申报期纳费人无需申报缴纳河维费。

 

  二、省局“金税三期”后台自201431日至201531日,关闭河维费电子申报系统。纳费人补缴201431日之前欠缴的河维费以及各级稽查局已立案检查发现应补缴的河维费,纳费人可到征收局窗口申报补缴。

 

  三、各级稽查局从201421日起不再检查河维费和价调基金征收情况。

 

  四、对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费人,如果核定了河维费及价调基金,需要重新进行核定,保证3月份征期生效;省局对查账征收纳费人的河维费及价调基金核定信息,通过省局后台统一进行维护调整,调整后数据3月份征期生效。

 

  五、各地要做好代开发票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重新确定和维护工作。

  六、各地要做好河维费和价调基金的会统核算及结账工作,确保数据核算准确无误。

 

  七、请各地严格按照省局要求落实好省政府的缓征政策,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上一篇: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下一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