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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同意香港罗思云会计师行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财会函〔2008〕54号

发文日期:2008-9-22 | 全文有效

罗思云会计师行(STEPHEN LAW & CO):

  你所报送的关于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81号]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延长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财会[2005]21号),兹批准你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81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08年9月22日至2010年9月21日。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81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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