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3]5号
发文日期:2013-03-11 |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就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不含农商行)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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