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3-01-07 | 全文有效
为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下简称总局公告),现就我市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厦门律师事务所行业实际和省地税局规定,我市律师办案费用扣除比例调整为35%,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二、总局《公告》第三条所规定的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其税前扣除比例应按照《公告》第三条标准列支,不受原税法规定的有关费用扣除比例限制。律师事务所应凭经当事律师签字确认的相关证据按人归集费用金额,在计算当事律师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未经签字确认或当事律师已按照本文第一条方法计算的办案费用,不得再按本标准计算扣除,但其他与业务相关的费用仍可按本标准扣除。
三、总局《公告》第四条所规定的业务培训费应在计算当事律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不得作为律师所费用进行扣除。
四、根据上述计算方法,我市《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二》新增第十三栏“个人可扣除费用”栏。出资律师依据上述第二、三条规定申报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费用时,应将相关数据汇总填入上述栏目。
出资律师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律所营业收入-律所成本、费用)×当事律师利润分配比例+当事律师年度工资性收入-个人可扣除费用;
出资律师的年度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事律师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雇佣律师依据第二、三条规定申报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费用时,应将相关数据汇总填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一》的第十二栏“捐赠扣除项目及其他”栏。
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不执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不适用上述规定。
附件:《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二》
特此公告。
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二)
个税明细申报类型:单位代扣代缴正常明细申报 □ 个人正常明细自行申报 □ 明细补税申报 □ 明细退税申报 □
报表类型:月报: □ 年报:□
扣缴人名称(盖章): 开户银行: 帐号:
扣缴人编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表,扣缴义务人应将本月扣缴的税款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个人识别号 | 姓名 | 国籍(地区) | 税目 | 应税项目 | 所得起始年月 | 所得终止年月 | 当年累计企业经营收入或承包承租所得 | 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 | 利润分配比例 | 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 当年累计工资收入 | 个人可扣除费用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应纳税额 | 已纳税额、抵扣额 | 减免税额 | 实 缴 税 额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受理单位签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扣缴义务人声明:我声明:此扣缴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声明人签字:
纳税人(或授权人): 代理申报人(或办税员):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适用律师事务所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独资、合伙企业以及承包承租经营者申报个人所得税。
2.本表第13栏“个人可扣除费用“仅限于出资律师填报个人可依照比例扣除的费用及培训费用,其他人员不得填报。
3、本表一式三份: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盖章后,扣缴人或纳税人一份、税收部门两份。
4、个税明细申报类型:单位正常扣缴申报的请选择单位代扣代缴正常明细申报;纳税人正常自行申报的,请选择个人正常明细自行申报;单位年度汇算明细申报和明细补退税申报请选择明细补税申报、明细退税申报,并且报表类型选择年报;
填表说明以及大略审核公式:
一、税目:
1、承包、承租经营所得;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二、应税项目: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无应税项目;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1、律师事务所经营者所得;2、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所得;3、一般个体户经营所得
三、大略审核公式:
本表自税款所属期2013年1月1日起使用,新增第13栏“个人可扣除费用”仅限于应税项目为“律师事务所经营者所得”时填报,其他人员不得填报。
第15、16栏按14拦套用个体工商户税率;
(一)“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月报表:
第9栏=第10栏=0(数值)(即这两栏不用填写)、1<=< span="">第11栏<=12< span="">,
14=(8+12)/11×12(数值)-42000(数值),
17=【14×15—16】/12(数值) ×11,
20=17-18-19;
年报表:
第9栏=第10栏=0(数值)(即这两栏不用填写)、1<=< span="">第11栏<=12< span="">,
14=8+12-3500(数值)×11,
17=14×15—16,
20=17-18-19;
(二)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月报表: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一般个体户经营所得:
1<=< span="">第11栏<=12< span="">,
14=【(8-9)×10+12】/11×12(数值)-42000(数值),
17=【14×15—16】/12(数值) ×11,
20=17-18-19;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中的律师事务所经营者所得、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所得:
1<=< span="">第11栏<=12< span="">,
14=【(8-9)×10+12-13】/11×12(数值)-42000(数值),
17=【14×15—16】/12(数值) ×11,
20=17-18-19;
注:第13栏“个人可扣除费用”仅限于应税项目为“律师事务所经营者所得”时填报,应税项目为独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不得填报。
年报表: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一般个体户经营所得:
1<=< span="">第11栏<=12< span="">,
14=【(8-9)×10+12】/11×12(数值)-42000(数值),
17=【14×15—16】/12(数值) ×11,
20=17-18-19;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中的律师事务所经营者所得、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所得:
1<=< span="">第11栏<=12< span="">,
14=【(8-9)×10+12-13】-3500(数值)×11,
17=14×15—16,
20=17-18-19;
注:第13栏“个人可扣除费用”仅限于应税项目为“律师事务所经营者所得”时填报,应税项目为独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不得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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