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的公告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2-12-31 | 全文有效
为了规范全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税务系统工作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讨论,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以下简称《执行基准》),现予以公告,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执行基准》中所称的“个体”,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单位”是指除前述“个体”之外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二、对《执行基准》第五大类“违反发票和完税凭证管理的行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考虑到发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当事人的发票违章行为,除《执行基准》中标注定额发票适用“涉案票面金额”标准外,其余均按照“涉案票面金额” 和“涉案发票份数”两种处罚标准孰重原则确定具体的处罚档次。
“涉案票面金额”定义如下:定额票和已开具的非定额票是指发票票面金额;空白发票是指涉案发票最大可开具金额;虚开发票是指虚开发票的金额。
三、关于新旧《发票管理办法》的衔接
(一)发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1年1月31日以前的,适用旧《发票管理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但适用新《发票管理办法》对当事人更有利的,应适用新《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二)发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1年1月31日以前但延续到2011年2月1日以后的,或发生在2011年2月1日以后的,按新《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国、地税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权限问题,采取对发票开具方的发票违法行为,由该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处罚;对发票受让方属国地税共管户的发票违法行为,则由国、地税按照“谁先发现谁处罚”的原则处罚,另一方不再进行处罚。
五、《执行基准》所称“以上”、“以下”,除标注不含本数外,均含本数。
六、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援引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援引本《执行基准》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七、对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但高于或低于本《执行基准》违法程度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并做好相关记录。
八、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span="">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指引>的通知》(厦国税发[2011]134号)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2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 | |||||||
违法 违章 种类 | 项目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一、违 反 税 务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或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纳税人逾期主动改正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逾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处罚50元;逾期超过一个月的,每逾期一个月加收罚款50元,按月累计计算。 |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超过六个月仍不改正。 | 由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纳税人逾期主动改正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纳税人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且逾期不超过六个月的。 | 少报一个银行账号处罚500元,每增少报一个银行账号增加处罚300元,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 | |||||
严重 | 纳税人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且逾期超过六个月的。 | 少报一个银行账号处罚2000元,每增少报一个银行账号处罚5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 |||||
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转借、涂改、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等情节严重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提供除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政府批文以外的虚假证明资料的。 | 对个体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提供虚假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政府部门批文的。 | 对个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纳税人逾期主动改正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逾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处罚50元;逾期超过一个月的,每逾期一个月加收罚款50元,按月累计计算。 |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超过六个月仍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6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并具有三次以上该行为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7 |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前,主动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
一般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 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违 反 帐 簿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8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内报送备查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内报送备查的。 | 对个体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提供虚假备查资料等情节严重的。 | 对个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9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对个体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超过六个月仍拒不改正的;损坏、丢失、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情节特别严重的。 | 对个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超过六个月仍拒不改正的;损坏、丢失、擅自销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1 |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但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体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超过三个月仍拒不改正的;故意毁损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三、违 反 纳 税 申 报 和 征 收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1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新设立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首次违规行为,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而逾期申报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超过规定申报期限十五日内改正的。 | 处100元罚款,个体可减半。 | |||||
超过规定申报期限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内补申报或报送的。 | 处200元罚款。个体可减半。 | ||||||
超过规定申报期限三十日(不含本数)以上补申报的。 | 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在上款基础上,每逾期一个月加收罚款50元,个体可减半。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 ||||||
严重 | 同一纳税年度具有三次以上未申报或未报送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确实存在客观原因导致逾期未缴纳,对税务机关采取措施追缴欠税主动配合的。 | 不予处罚 | |
| 纳税人逾期缴纳存在主观恶意情形、解除非正常户后存在欠缴税款、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14 |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由税务机关按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有合理理由,且自行缴清税款、滞纳金的。 | 不予处罚。 | |
|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不存在合理理由,或存在主观恶意情形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15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被税务机关发现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在责令限改期限内补扣或补收税款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 |
被税务机关发现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在超过责令限改期限后补扣补收。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收税款,且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16 |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达到移送标准,在检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进行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的。 | 处予不缴或少缴税款的1倍罚款。特殊情况的,经集体审议可给予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达到移送标准,但在检查过程中存在逃避、拒绝检查等不予配合情形的。 | 处予不缴或少缴税款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达到移送标准,但在检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进行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的。 | 处予不缴或少缴税款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特殊情况的,经集体审议可给予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达到移送标准,且在检查过程中有逃避、拒绝检查或存在其它恶意不予配合情形的。 | 处予不缴或少缴税款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7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 个体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 个体处2000元罚款,单位处5000元罚款。 |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 个体处5000元罚款,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00万元以上。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占同一计税依据10%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主动配合检查,按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不主动配合检查,拒绝按要求提供证据资料,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9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1万元以下。 | 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五年内二次以下逃避追缴欠税的。 | 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三次以上逃避追缴欠税。 | 处欠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0 |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对在检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缴回出口退税款的。 | 处骗取出口退税款2倍以下罚款。 |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严重 | 在检查过程中存在拒绝、阻挠检查等不予配合情形,或者经税务机关第一次查处界定为骗取出口退税起5年内仍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 | 处骗取出口退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特别 严重 | 经税务机关第一次查处界定为骗取出口退税起5年内第3次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 | 处骗取出口退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 | 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 |||||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 |||||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 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 |||||
|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 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 ||||
21 | 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未造成人身伤害);五年内实施三次以上抗税行为的。 | 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采用暴力、威胁方式致人身伤害,但未构成犯罪的 | 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四、违 反 税 务 检 查 规 定 的 行 为 | 22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方式特别恶劣,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开展检查的,或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首次起5年内再次发生以上行为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采取暴力威胁谩骂等方式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开展检查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2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当事人具有三次以上本违法行为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五、违 法 发 票 和 完 税 凭 证 管 理 的 行. 为 | 25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六)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涉案票面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 可处3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涉案票面金额在1000元(不含本数)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可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涉案票面金额在2万元(不含本数)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可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涉案票面金额在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可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26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拆本使用发票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涉案发票在25份以下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个体可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涉案发票在26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可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涉案发票在51份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可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27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涉案发票50份以下且涉案票面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定额发票只按涉案票面金额确定情节);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
涉案发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或涉案票面金额在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40万元以下的(定额发票只按涉案票面金额确定情节);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
严重 | 涉案发票101份以上300份以下的或涉案票面金额在4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定额发票只按涉案票面金额确定情节);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
特别 严重 | 涉案发票301份以上的或涉案票面金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定额发票只按涉案票面金额确定情节)。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
28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可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三个月仍未改正或提供虚假备查资料等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可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29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涉案发票在50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可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涉案发票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可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特别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涉案发票在101份以上。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可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0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可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可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1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涉案发票份数在5份以下且未使用,在限期内改正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涉案发票在10份以下且涉案票面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可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涉案发票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涉案票面金额在5万元(不含本数)以上40万元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可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涉案发票在101份以上300份以下或涉案票面金额在4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特别 严重 | 涉案票面金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或涉案发票在301份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2 | 丢失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丢失,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丢失地税空白网络发票的。 | 对个体每份处100元罚款,对单位每份处2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涉案票面金额在5万元以下且涉案发票在10份以下的(定额发票只按涉案票面金额确定情节)。 | 对个体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
涉案票面金额在5万元(不含本数)以上40万元以下的,或涉案发票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定额发票只按涉案票面金额确定情节)。 | 对个体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
严重 | 涉案票面金额在4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或涉案发票在101份以上300份以下的(定额发票只按涉案票面金额确定情节)。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
特别 严重 | 涉案票面金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或涉案发票在301份以上(定额发票只按涉案票面金额确定情节)。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
33 | 擅自损毁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涉案票面金额在5万元以下且涉案发票在25份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可减半。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
涉案票面金额在5万元(不含本数)以上40万元以下的,或涉案发票在26份以上100份以下。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可减半。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
严重 | 涉案票面金额在4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或涉案发票在101份以上300份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
特别 严重 | 涉案票面金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或涉案发票在301份以上。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
34 | 虚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虚开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虚开金额在5000元(不含本数)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虚开金额在1万元(不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特别 严重 | 虚开金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35 | 非法代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非法代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非法代开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代开金额在5000元(不含本数)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非法代开金额在1万元(不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非法代开金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非法印制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五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非法印制发票25份以下且涉案票面累积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印制发票26份以上100份以下的或涉案票面累积额在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4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非法印制发票101份以上的或涉案票面累积额在4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并提请吊销发票准印证。 | |||||
37 | 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涉案发票25份以下且涉案票面累积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涉案发票26份以上100份以下的;涉案票面累积额在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4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严重 | 涉案发票101份以上300份以下的;涉案票面累积额在40万(不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涉案发票101份以上300份以下的;涉案票面累积额在4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并提请吊销发票准印证。 | |||||
特别 严重 | 涉案发票301份以上的;涉案票面累积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
38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20%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0万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39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25份以下。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26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1份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六、违 反 纳 税 担 保 办 法 的 行 为 | 40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不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经营行为的,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属于经营行为的,担保金额在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1 |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42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 |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七、其他违法行为 | 43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 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20%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在1万元(不含本数)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在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当事人具有三次以上本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44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 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当事人具有三次以上本违法行为的;具有严重过错甚至存在主观恶意的。 |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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