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引(试行)》的通知
闽国税发[2010]132号
发文日期:2010-11-18 |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福建省国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援引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援引本《裁量指引》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各设区市国税机关可在本《裁量指引》的处罚幅度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处罚标准。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可统一确定各类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
三、对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但高于或低于本《裁量指引》细档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并做好相关讨论记录。
四、本《裁量指引》所称“首次发现”,指本《裁量指引》施行后,国税机关第一次发现。本《裁量指引》所称“以下”、“以内”含本数。
五、本《裁量指引》自2010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法规处。
附件:福建省国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引(试行)
违法 违章 种类 | 项目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形 | 处罚细化标准 | ||||||
一、违反 税务登记 管理 规定 的行 为 | 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1个月以内,主动改正的 | 对个体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主动改正的 | 对个体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6个月以上,主动改正的 | 对个体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体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对个体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1个月以内,主动改正的 | 对个体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主动改正的 | 对个体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6个月以上,主动改正的 | 对个体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体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对个体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违反 税务登记 管理 规定 的行 为 | 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主动改正。 | 不罚款。 |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体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对个体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件正本,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 不罚款。 | ||||||
遗失、被盗税务登记证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的 | |||||||||||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一个月以内的 | 处2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六个月以上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违反 税务登记 管理 规定 的行 为 | 7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被发现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两次以上(含两次)被发现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前,主动改正的 | 不罚款。 |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 账簿 管理 规定 的行为 | 9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 不罚款。 |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丢失、损坏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情节严重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 账簿 管理 规定 的行为 | 10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报备的 | 不罚款。 |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提供虚假备查资料等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 不罚款。 |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丢失、损坏、擅自销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体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对个体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对个体处2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三、、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 1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之前主动改正的 | 对个体逾期一天罚款10元;对单位逾期一天罚款50元。最高均不超过1000元。 |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体逾期一天罚款20元,对单位逾期一天罚款100元,最高均不超过2000元。 |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偷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达到涉嫌犯罪移送标准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达到涉嫌犯罪移送标准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5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0万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 16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下且占同期应纳税额10%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罚款。 | |||||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下且占同期应纳税额10%以上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同期应纳税额10%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同期应纳税额10%以上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7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逃避追缴欠税金额50万元以下的 | 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逃避追缴欠税金额50万元以上的 | 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8 | 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 |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抗税情节轻微的 | 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抗税数额10万元以上,或多次抗税或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 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 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三、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 19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主动缴纳税款的 | 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 |||||
经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未缴纳的 | 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0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扣缴义务人五年内首次发生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四、违反税务检查规定的行为 | 21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阻挠方式特别恶劣,导致税务机关检查无法开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违反税务检查规定的行为 | 22 |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关单位拒绝检查,方式特别恶劣,导致税务机关检查无法开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3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0万元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0万元以上的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对发票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体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对个体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违反发票和完税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 25 |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未按规定领购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发票10份以下或累计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发票10份以上20份以下或累计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发票20份以上或累计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五、违反发票和完税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 27 | 未 按 规 定 开 具 发 票 的 |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2)填写项目不齐全; (3)涂改发票; (4)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5)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6)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发票份数10份以下或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金额5万元以下的 | 对个体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发票份数10份以上20份以下或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金额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 | 对个体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发票份数在20份以上或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对个体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一万元以下且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五千元以下的;或虚开不用于抵扣的普通发票税款数额5000元以下 | 对个体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五千元以上的。或虚开不用于抵扣的普通发票税款数额5000元以上的 | 对个体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五、违反发票和完税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 | 未 按 规 定 开 具 发 票 的 | (8)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9)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10)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11)开具作废发票; (12)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发票份数10份以上20份以下的 | 对个体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发票份数20份以上的 | 对个体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3)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4)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15)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之前主动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五、违反发票和完税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 28 |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 | (1) 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发票份数10份以下或涉及金额5万元以下的 | 对个体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发票份数10份以上20份以下或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对个体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发票份数20份以上或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对个体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4)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发票份数10份以下或涉及金额5万元以下的 | 对个体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发票份数10份以上20份以下或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对个体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发票份数20份以上或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对个体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五、违反发票和完税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 29 | 未 按 规 定 保 管 发 票 的 |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4)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丢失的 | 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或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经审核确认,不罚款。 | ||||
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造成丢失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擅自撕毁发票、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发票20份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发票20份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五、违反发票和完税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 31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属于经营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属经营行为且涉及完税凭证数量10份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属经营行为且涉及完税凭证数量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属经营行为且涉及完税凭证数量50份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2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份数和票面金额未达到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份数和票面金额涉嫌犯罪达到移送标准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3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下罚款。 |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万元以上的 |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六、违反纳税担保办法的行为 | 34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不属于经营行为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经营行为的 |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35 |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五年内初次实施的 |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五年内两次以上实施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6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七、其他违法行为 | 37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 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下的罚款。 |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 |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38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 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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