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1-09-29 | 全文有效
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所得税行业管理,公平税负、堵塞管征漏洞,对我市的交通运输业所得税管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从事货运业务的,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0%;从事客运、装卸搬运业务的,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7%。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5%,按个人所得项目确定个人所得税税目。
二、从事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征收:
(一)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具发票时,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后,按征收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1、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在代开票时按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2、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个人所得税总税负为2%,在代开票时已按1.5%预缴的,每月再按0.5%征收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从事客运、装卸搬运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5%。
三、其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征收窗口临时开具交通运输业发票的,根据纳税人不同经济类型和所提供劳务项目情况,适用上述一、二条款相应的应税所得率或征收率。
四、查账征收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行业预警率管理,对企业所得税申报异常又无正当理由的,将由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或列入税务检查。
预警率按经营业务项目确定如下:
(一)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预警率为1.25%,其中对货运业存在分运业务的,其自运部份预警率为1.25%,分运部份的预警率为0.4%。
(二)装卸搬运业预警率为0.9%;客运业预警率为0.9%。
五、本办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业税上管征工作的通知》(榕地税征[2002]182号)第五条第二款“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第六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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