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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1-12-22 | 全文有效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规定,为公平税负,统一管征,现对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及相关管征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区分政策性开发项目与非政策性开发项目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政策性开发项目是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等开发项目。

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标准

销售未完工非政策性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标准为:

 ()开发项目位于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琅岐区以及以及闽侯县、福清市、长乐市、平潭县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不低于22%;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县的计税毛利率不低于17%.

三、销售未完工政策性开发项目的,由纳税人根据经营情况申报缴纳。

四、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负实行预警率管理,对企业所得税申报异常又无正当理由的,将由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或列入税务检查。

预警率按开发项目所在地确定如下:

 ()开发项目位于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琅岐区以及闽侯县、福清市、长乐市、平潭县,预警率为3%;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县的预警率为2%.

五、对未列举的政策性开发项目,由县(市、区)地税机关对项目进行认定后,纳税人按以上规定申报。

六、适用对象为福州市辖区范围内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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