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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网吧业营业税有关问题

新地税函[2002]164号

发文日期:2002-04-17 | 全文有效

新疆地方税务局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网吧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克地税政字〔2001307号)收悉。所谓网吧,就是利用计算机及其它通讯设备通过国际互联网,为顾客上网提供终端的服务场所。网吧在经办方式上,有电信部门经办的非独立核算的网吧,有其它单位和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经办的网吧。由于网吧是信息技术发展产生的一项新兴服务项目,现行税法对网吧征税暂未有明确规定。鉴于网吧经营的实际特点,为方便征管和推广信息技术的应用,我局意见,对电信部门经营的非独立核算的网吧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其它方式经办的网吧暂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自治区地方税局2002417新地税函〔2002164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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