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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征收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1]95号

发文日期:2011-08-31 | 全文有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及相关企业反映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费征收营业税政策问题。为规范统一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以来,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及所属供电单位根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长春市收取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函》(吉发改价格函[2004]195号)及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文件精神,陆续开始征收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该费用主要按住宅小区建筑面积收取,款项专门用于供电设施及线路的建设安装,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工程发包、结算、监督及验收,其性质属于受政府委托履行配套费代收代管和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人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及所属供电单位收取的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就减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价款和供电单位采购设备的余额,即提供的材料(不含设备)和单项工程配套费结余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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