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机关食堂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2009]1013号
发文日期:2009-10-13 |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明确省市机关食堂涉及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海口地税发[2009]249号)收悉。关于省、市级政府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内设食堂、餐厅有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条规定,机关单位内设食堂、餐厅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属机关单位内部行为,不属于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此,不征收营业税。
二、机关单位食堂、餐厅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管理后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单位食堂、餐厅外包后,凡以机关单位名义对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不征收营业税;否则以其承包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征收营业税。
三、机关单位食堂、餐厅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机关单位食堂、餐厅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属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无动产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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