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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税目税额执行标准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发文日期:2011-12-30 | 全文有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车船税税目及其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琼府[2011]86),公布了《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现将《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公告如下,自 201211日起执行。

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计税单位

-

 

年税额()

 

乘用车

〔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以下的

每辆

60

核定载客人数9()以下

1.0升以上至1.6()

300

1.6升以上至2.0()

360

2.0升以上至2.5()

720

2.5升以上至3.0()

1500

3.0升以上至4.0()

2700

4.0升以上的

4200

商用车

客车

中型(载客人数9人至20())

每辆

480

包括电车

大型(载客人数20人以上的)

每辆

540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60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30

 

其他

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60

不包括

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60

摩托车

 

每辆

36

 

船舶

机动船舶(按净吨位分档)

200()以下的

净吨位每吨

3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200吨至2000()

4

2000吨至10000()

5

10000吨以上的

6

游艇

艇身长度10()以下的

艇身长度每米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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