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4]136号
发文日期:2004-10-21 |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近一时期,各地反映了一些个人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予以明确,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的方式提供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中,提出对某些有毒有害等特定行业单位组织定期疗养,费用由单位福利费负担是否收个人所得税。企业组织的属于对员工劳动保护和定期疗养性质,费用由单位福利费负担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经营者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按有关规定取得的个人股份,待其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取得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的招商引资奖励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四、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直接落到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以其它形式尚未兑现给个人的,在兑现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对通讯类企业在促销活动中,赠予消费者的实物和话费属于消费者的应税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存在社会集团消费的实际,暂扣除50%的金额后,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赠品或话费的企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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