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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188号

发文日期:2009-11-09 | 全文有效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的要求,省局对各地近期上报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进行了严格审核,现批复如下:

  乐都县顺达货运有限公司和昆仑物流有限公司符合自开货运税控发票企业条件,同意其安装货运发票税控装置,开具公路货运税控发票。同意青藏天龙格尔木分公司在格尔木地区设立代开点。

  各地要对认定的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加强日常指导和检查,督促其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和开具货运发票,及时缴纳税款。

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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