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2026年房地产全流程土地增值税政策汇总

2026-04-29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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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政策导引

02 拿地环节

1. 可归集的土地成本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可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用于后续扣除的土地成本包括: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前期开发费、土地出让收益、征地补偿费;

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货币形式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实物还建(拆一还一)的视同补偿金额(按市场价格确认);

与政府约定在项目规划范围外建设公共设施的,实际发生的支出;

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印花税可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


2. 特殊情形:母公司拿地、子公司开发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子公司可将母公司支付的土地成本纳入扣除范围,避免重复计税:

房企、项目公司、政府部门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土地价款由母公司支付、子公司负责开发;

母公司拿地后设立项目公司,且全周期持股,未发生股权转移(股权转移将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单独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从母公司转移至子公司时,未单独收取价款,无增值额,且相关凭证齐全(土地出让金发票、转移协议等)

3. 实操提示


土地成本扣除凭证必须合规:土地出让金发票、拆迁协议、政府收款凭证、契税完税凭证等,缺一不可,金税四期将重点比对凭证真实性;

退地补偿:依法征收、征用的退地补偿款,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已归集的土地成本需对应调整;

不得虚增土地成本:严禁伪造土地出让凭证、虚列拆迁补偿费用,否则将被认定为偷税,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



03 施工阶段


1. 扣除项目分类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分为4大类,需单独归集、单独核算: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即拿地环节归集的土地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前期工程费(勘察、设计、测绘等)、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项目管理、监理等);

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按规定比例扣除,不按实际发生额全额扣除);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2. 扣除规则

3. 不可扣除项目

与开发项目无关的费用(如总部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广告费等);

违规支出(如罚款、滞纳金、违约金,不含延期付款违约金);

未取得合规凭证的成本费用(如无发票、虚开发票、发票信息与业务不符);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04 预售阶段


1. 预征规则


2. 预征计算公式

预征计税依据 = 预收款 ÷ (1 + 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 = 预征计税依据 × 预征率

示例:某房企预售普通住宅,收到预收款1090万元(增值税适用税率9%),预征率1%,则应预缴土地增值税=1090÷(1+9%)×1%=10万元。

3. 实操提示

预征期截止时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时的前一预征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

预缴税款可抵减:清算时,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全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减的可申请退税;

严禁滞后/少缴:逾期预缴、少缴,将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触发金税四期预警,影响纳税信用。


05 交付阶段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且收讫转让款项、或取得索取转让款项凭据的当天」,结合交付、权属登记情况,具体分为:

预售房源:交付并办理权属登记后,确认纳税义务,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增值额;

现售房源:签订销售合同、收讫款项后,确认纳税义务,无需预缴,直接申报。


2. 销售收入确认

销售收入包括:销售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如违约金、滞纳金、手续费等),不含增值税;

视同销售:将房地产用于捐赠、偿债、投资、分配等,按市场价格确认销售收入;

清算时销售收入归集截止时间:税务机关受理清算申报时的前一预征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


3. 交付阶段准备工作

归集完整扣除凭证: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相关税金的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整理成册;

拆分不同类型房产: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商业、车位)分别归集收入、成本,因为不同类型房产增值率、税率不同,需单独核算;

核对预缴纳税情况:确认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金额,整理预缴申报表、完税凭证,为清算抵减做准备。


06 尾盘销售+项目清算


1. 清算触发条件(满足其一,必须清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如已售面积占可售面积比例≥85%、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等)。

实操提醒:满足清算条件后,需在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税务机关将核定征收,税负可能大幅增加。

2. 清算流程


准备清算资料:销售收入明细、扣除项目明细及凭证、预缴纳税资料、项目竣工资料、产权登记资料等;

委托鉴证(可选):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部分地区强制要求);

提交清算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申报表、鉴证报告及相关资料;

税务审核:税务机关审核收入、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核定增值额、增值率;

补缴/退税:根据审核结果,补缴不足的税款,或申请退还多预缴的税款;

资料留存:清算相关资料需留存10年以上,以备税务核查。


3. 尾盘销售处理

项目清算后,剩余未售房源(尾盘)销售,按以下规则处理,避免重复清算:

计税方式:与项目整体清算计税方式一致,不得变更;

扣除项目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 = 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的对应类型房地产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 对应类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不含清算时的相关税金);

申报要求:按季申报,尾盘销售发生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据实扣除;

免税政策:普通标准住宅当期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享受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


07 风险点

虚增扣除项目:虚列土地成本、伪造施工发票、虚增开发费用,金税四期将通过四流比对(合同、发票、资金、货流/服务流)精准预警;

预征违规:滞后预缴、少缴预征税款,或未按新政计算预征计税依据,将产生滞纳金+罚款;

清算违规: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清算、隐瞒销售收入、拆分扣除项目、违规享受加计扣除;

尾盘销售处理错误:未按税务机关审核的单位扣除项目金额计算,或违规享受免税政策;

资料留存不全:清算资料、扣除凭证缺失,无法证明业务真实,将被核定征收,税负大幅增加。


文章来源:碎碎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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