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关于安置房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六大问题解析

2025-10-30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39 点击收藏

问题一:“清算单位”如何确定?

答:一个项目中既有商品房,又有安置房,此时安置房一般不能单独作为一个清算项目,需与本项目内的商品房作为一个项目合并清算。

问题二:安置房何时单独清算?

答:安置房仅在独立立项,政府委托承建,异地建设,且独立开发的情形下可单独清算。

问题三:安置房收入如何确定?

答: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按视同销售处理。

问题四:安置房视同销售时,价格如何确定?

答:首先:按本企业同期同类价格确认;其次: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期同类价格核定;第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值核定。

问题五:购买房产异地安置村民时,拆迁补偿费如何确定?

答:购房异地安置的,以实际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问题六:异地建房安置(商品房和安置房属于同一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如何确定?

答:安置用房的价值按视同销售计算,同时以此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文章来源:途中峰景  悦已悦心越精财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