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无法获取住房平均价格在普通标准住宅认定业务中缺乏依据

2023-03-27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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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石家庄市鹿泉区第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4号提案的最新会办意见

石家庄市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盈河委员提出的关于“关于解决房地产住宅项目普通住宅认定的价格依据、依法依规落实国家税法优惠政策”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土地增值税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6]3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建造出售的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为普通标准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以单栋楼为单位,平均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三)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 均价格的1.2倍以下。其中,住房平均价格以当地市、县政府公布的同期数据为准。

《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6]3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建造销售普通标准住房的,应于取得预售房许可证10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普通标准住房的认定手续,并按规定填报《普通标准住房审核表》。纳税人未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普通住房标准认定的,不得享受《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优惠政策。

由于房地产行业纳税人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取我区住房平均价格相关信息,我局在普通标准住宅认定业务中缺乏依据,难以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建议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公布我区“住房平均价格”相关信息。我局将严格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普通标准住宅认定,减免土地增值税款,确保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鹿泉区税务局

  2022年12月29日

对政协石家庄市鹿泉区第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44号提案的答复

盈河委员提出的关于“规范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41号)规定“凡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三)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6]3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建造销售普通标准住房的,应于取得预售房许可证10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办理普通标准住房的认定手续,并按规定填报《普通标准住房审核表》”规定,普通住房的认定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房许可证10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普通标准住房的认定手续。根据上述文件相关规定,住房平均价格应由纳税人提供给税务机关后,税务机关才能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对相关的房地产项目开展普通住房的认定工作。根据《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6]3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纳税人未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普通住房标准认定的,不得享受《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优惠政策。”规定,没有认定为普通住房的房地产项目,只是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不影响土地增值税清算。

我局感谢盈河委员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鹿泉区税务局

  2019年6月18日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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