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信息很重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因此,2016年5月1日之后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如备注栏没有按照规定注明项目名称的,不得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凭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 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备注栏信息不符合规定,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需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中填写相关内容的而实际开具时没有按要求填写的,取得这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是不允许抵扣的。
文章来源:觅见财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