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案例

2026-06-30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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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非公司制国企整体改制(最常见城投、老国企场景)

1. 案例背景

某全民所有制机械厂(非公司制,股东:市国资委 100%),2026 年账面土地原值 800 万元,地上厂房账面原值 300 万元;现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A,改制后股东依然为市国资委 100%,承继全部债权、债务、员工,土地房产变更至 A 公司,评估公允价值 2500 万元。

2. 涉税判定

满足:①整体改制;②投资主体未发生任何变化;③双方均非房企。

3. 土增税处理

本次改制环节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误区提醒:评估增值 1400 万元本次不征税,属于递延,未来 A 公司对外转让该土地厂房时,土地可扣除成本仍按原始取得 800 万元计算,不能用 2500 万评估价作为扣除基数。

4. 后续转让测算(5 年后对外转让售价 3200 万)

可扣除项目 = 土地 800 + 建筑物 300 + 每年加计 5% 扣除 + 相关税费,增值额按原始成本计算申报缴纳土增税。

案例二:企业吸收合并(集团内部资产整合高频方案)

1. 案例背景

甲集团有限公司 100% 持有乙制造公司股权,乙公司名下土地原始成本 1200 万元,房产原值 500 万;甲集团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乙,乙注销,全部资产、负债、人员并入甲,土地房产过户至甲公司,土地评估价 3600 万元,甲乙均为非房地产企业。

2. 适用政策

企业合并、原投资主体(甲集团)存续,符合暂不征土增条件。

3. 土增处理

合并过户环节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 风险提示

若本次合并引入第三方股东入股,原投资主体没有全部存续,则不能享受优惠,需要按房产公允价值全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案例三:企业分立(盘活闲置土地、业务拆分场景)

1. 案例背景

丙实业公司由张三、李四两名自然人分别持股 60%、40%,名下有闲置工业用地原始成本 900 万元。因业务拆分,丙公司分立为丙公司(保留原有业务)+ 丁新材料公司,分立后两家公司股东依然是张三 60%、李四 40%,将闲置土地划转至丁公司,土地评估 2200 万元,均非房企。

2. 政策适用

分立后投资主体完全相同,出资人未新增、未退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 实操要点

1)必须新设分立,股东结构完全一致,仅持股比例微调可;

2)若分立后丁公司引入新股东,直接丧失优惠资格;

3)破产重整中同股东分立划转房产,同样适用该政策。

案例四: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

1. 案例背景

戊物流公司(非房企)2019 年花费 1500 万元取得一宗仓储用地,2026 年以该土地评估作价 3000 万元,全资投资设立己仓储运营公司,土地过户至己公司,双方均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2. 土增处理

改制重组以房地产作价投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 高频税企争议点

己公司会计、契税计税按 3000 万入账,但未来己公司转让土地时: 土地增值税扣除的土地成本只能用戊公司原始买价 1500 万元,不能用本次投资评估价 3000 万,可从 2019 年起每年加计 5% 扣除,这是最容易多缴税的坑点。

案例五:反向失败案例(不能享受优惠,全额征税)

情形 1: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甲房企将名下土地作价投资给非房企乙,因转让方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 51 号公告优惠,投资过户环节必须按土地公允价值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情形 2:投资主体发生实质性变更

老国企改制时,同步引入民营外部股东入股,原国资委持股从 100% 降到 60%,新增民企股东,投资主体新增第三方,不能适用暂不征税政策。

总结配套备案要点 + 递延纳税关键规则

1、留存资料:改制批复文件、合并 / 分立协议、股权结构证明、土地原值发票、资产评估报告、债权债务劳动力承接说明;

2、暂不征税 = 递延纳税:不是免税,只是重组环节延迟纳税,未来对外转让一次性清算;

3、扣除基数锁定:重组后再转让,土地成本追溯至第一次原始取得成本,不认可重组评估增值。

文章来源:税我行 小白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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