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企业所得税精彩问答
1.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都变化了哪些内容?
答:为贯彻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购买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涉及6张表单,包括3张纳税调整表单和3张税收优惠表单,分别为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调整;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表说明进行调整。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2.2022年“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还能不能使用?
答:为推进“放管服”改革,税务部门推出“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该功能的使用能帮助纳税人有效防范涉税风险,获得了纳税人的普遍好评。今年汇缴申报期间税务部门会继续提供该提示服务。纳税人在使用该功能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在进行汇缴申报数据风险扫描后,系统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对提示的风险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若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申报并缴纳税款。
3.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后在申报系统引导下直接提交了汇缴退税申请,整个退税过程便捷高效,2022年汇缴期间是否还能这么操作呢?
答: 近年来,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部门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打通堵点,建立企业所得税智能化便利化退税机制。在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后,税务部门通过电子税务局向存在企业所得税汇缴多缴税款的纳税人自动推送多缴税款退税提示,实现退税申请网上一键提交、办理过程易查易见、退税进度即时体现的税费服务新体验,让企业增便利、少跑腿、早受益。今年汇缴期间该项功能仍然为纳税人提供提醒服务,从而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缴多缴税款退税业务轻松办理。
4.我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准备设立新企业,由于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未取得企业名称和税号,无法开具抬头为新企业的发票,于是取得抬头为我公司的发票。现新企业已成立,新企业能否以这些发票作为开办费税前扣除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税前扣除凭证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新企业提供证明筹建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者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原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企业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取得资产,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么?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企业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取得资产,应区分销售方情况按规定取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6.法人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何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合伙企业整体为亏损,但其所得中包含股息红利所得,法人合伙人是否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确认股息红利所得?
答: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缴纳税款。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无论企业是否实际分回合伙企业所得均应按照其实际利润额预缴,到年度汇缴环节因合伙企业未分配导致法人合伙人未实际分回的所得额,应在汇缴申报时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如果合伙企业整体为亏损,则法人合伙人不存在应分回的所得额,无须就其中股息红利所得部分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7.我公司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2022年政府按5万元/辆的补贴标准给予我公司新能源汽车补贴,但该补贴于2023年2月才收到,请问企业应在哪一年计入收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因此政府部门按照新能源汽车销售数量应给予企业的属于2022年的政府补贴,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到2022年。
8.我们是一家大型软件企业,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2022 年前三季度发生研发费用200万元,第四季度发生研发费用 100 万元,请问全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因此,你单位在2022 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 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 100%的加计扣除比例。你公司2022 年全年加计扣除额=200×75%+100×100%=250万元。
9.我公司是一家科研服务业企业,不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 年共发生研发费用 800万元,2022年企业全年正常经营,如选择按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请问全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2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全年可加计扣除额=600×75%+200×100%=650万元。
10.听说202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又提高了,请问2022年度汇算清缴具体执行什么样的加计扣除比例呢?
答: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有三种类型。
一是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全年研发费用可按照100%的比例享受加计扣除。
二是除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负面清单行业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前三季度研发费用按照75%的比例享受加计扣除,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按照100%的比例享受加计扣除。
三是负面清单行业,即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上述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需要额外说明的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自2023年度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100%的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1.我们是一家养牛的牧业企业,已经享受了农林牧渔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府为了鼓励农业生产,按照养牛数量每年拨付财政补助,请问这部分补助资金能够并入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享受优惠么?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有关规定,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属于财政性资金,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你公司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与从事项目直接相关,因此,除符合条件计入不征税收入的以外,可以并入相关项目所得,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取得的上述财政性资金归属于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
12.我公司是2022年新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污水处理业务,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1年,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修订优化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企业从事污水处理项目,如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3.随着订单业务量不断回升,公司近期打算新招录一些员工,请问在鼓励吸纳就业方面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为了服务“就业优先”战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已出台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鼓励重点群体就业优惠政策。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天津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200元。
二是鼓励退役士兵就业优惠政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天津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是企业雇佣残疾员工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4.我们是一家新能源领域的科技型公司,现有一项专利技术,打算采用专利作价入股的方式,与合作方共同成立一家子公司,请问企业所得税方面有相关支持政策么?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15.我公司近期与高校合作开展一项基础研究项目,公司主要以捐赠方式资助高校开展具体研究工作,请问是否有支持基础研究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答:2022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支持基础研究发展。政策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6.随着社会老龄化不断发展,居家养老的需求不断增长,我公司主要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的相关家庭服务,请问有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支持政策么?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企业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符合以上经营模式的养老服务企业,其取得的社区养老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7.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软件企业,打算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问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文件规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18.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2.5%;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5%。
19.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度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可以享受哪儿些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答: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20.如何判定中小微企业?
答: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可以享受哪儿些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28号)的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计入当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例如某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1月15日购入一项价值600万元的生产设备,当月投入使用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在据实扣除600万元的基础上,再进行加计扣除6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1200万元。
22.某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1月份以融资租赁形式租入了一项设备,可以享受本次优惠政策吗?
答:新购置的设备器具是指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企业以融资租赁形式租入的设备不能享受本次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23.我企业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6月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新购进一台设备,已于2022年10月到货,请问可以享受本次优惠政策吗?
答:设备器具的购置时点按以下方式确定: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进的设备,于2022年10月到货,可以享受本次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24.某企业2022年11月份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在2022年10月份新购进的设备是否可以享受该项政策?
答: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该企业在2022年11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在2022年10月份新购进的设备可以享受本次优惠。
25.2022年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后,企业季度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202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除了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以外的其他开发项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原来的20%下调到15%。
企业在今年10月份进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即可按照调整后的计税毛利率进行申报。由于企业所得税申报一般是采取季度预缴、年度汇缴的方式,第三、四季度预缴是按照企业累计实际利润额申报,所以第一、二季度多缴的税款会自动在第三、四季度进行抵减,如果还有多缴,则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继续抵减或退税。
26.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按照财税2009年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符合财税2009年2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27.企业以前年度有亏损,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弥补吗?
答: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希望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预缴申报前完成上一年度汇算清缴。
28.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税率的地区如何汇缴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分支机构享受“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总机构汇缴申报时将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填报在汇缴申报表附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1行。
29.节能环保设备购置税收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0.以前年度(汇缴年度以前)漏记的成本,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后,汇缴时是否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31.企业为职工提供交通补助,给员工每月报销车辆油费200元,企业可以凭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补助,如果未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且未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则应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32.我公司2022年底在加拿大注册了一家100%控股的子公司,该公司还没有开始经营,请问在做汇算清缴时我司是否需要填写涉及境外所得的申报表?
答:企业境外注册的子公司尚未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本年未取得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所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无需报送涉及境外所得的相关表单。
文章来源: 房地产财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