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舟山一房地产企业将破产清算,申报债权别错过!

2026-04-24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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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浙0903破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上海再鸿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4月8日裁定受理舟山远邦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舟山远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舟山远邦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5月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点: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港航路121号中浪国际大厦B座21楼2102-4室;联系人:马律师;联系电话:13656826205)。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舟山远邦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舟山远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6年6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昌正街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会议形式另行告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公函。特此公告。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文章来源: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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