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按评估价值投资入股未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
将改制前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用于投资入股,按评估价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未计增值税收入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视同应税交易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将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用于投资入股,属于转让无形资产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预计风险】
将改制前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用于投资入股,按评估价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查看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核实有无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认是否存在相关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增值后用于投资入股,未依法计算缴纳税款的情况。
【案例】
A 国有制造企业(一般纳税人)2022 年由自然资源局无偿划拨一宗工业用地,无土地出让金、无进项发票。2026 年 8 月企业对该土地资产评估,评估不含税价值 3000 万元,以该土地作价全额入股新设子公司,完成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财务认知:土地政府划拨零成本,投资不产生增值税,全年增值税申报未填报该笔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案例风险解析】
政策匹配:以划拨土地作价入股换取股权,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取得股权属于非货币经济利益,适用 9% 增值税税率;仅土地单独出资,不附带对应债权、负债、员工,不满足 2026 年 13 号公告资产重组不征税条件,不得免税;
税款缺口:
计税依据:土地评估不含税公允价 3000 万元(无形资产 9% 税率)
销项税额 = 3000×9%=270 万元
土地无偿划拨无进项抵扣,270 万增值税需全额补缴,从土地过户纳税义务发生次月申报期起,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稽查定性】
企业刻意忽略无形资产转让应税义务,账面仅增加资本公积未申报纳税,属于少列应税收入,符合偷税认定条件,可处以少缴税款 0.5-5 倍罚款;
【联动风险】
土地评估增值 3000 万需确认资产处置收益,同步产生企业所得税补缴义务,土增税同步需按评估价计税。
【案例总结】
政府无偿划拨土地虽取得成本为 0,但作价入股换取股权属于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不属于资产重组免税情形,必须按评估公允价计提 9% 增值税销项;企业不能以 “无偿取得无成本” 为由不申报纳税,否则将面临大额税款、滞纳金与罚款多重涉税风险。
文章来源:郑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