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时,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时,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2、哪些纳税人可以在4月一次性缴纳全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369号)规定:
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3、如需补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如何办理?
纳税人登录新电子税局,系统对“往期未申报”的情况进行提醒,纳税人可根据提示进行逾期申报。
文章来源:北京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