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道路损坏赔偿是否缴纳增值税?

2023-04-28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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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高速公路公司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高速公路公司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应按照高速公路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一并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观点正确与否?

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不再强调“向购买方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财税〔2016〕36号提到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不再强调“向购买方收取”,也没有列出价外收费的名目。同时采用反向排除法,即所列费用全部在价格之外。因此,价格之外的收费范围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更宽泛。即除列举的不包括项目外,在价外收取的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均是价外费用,当然包括价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为什么要将价外费用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之所以要将价外费用一并计入增值税计税依据,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纳税人以价外费用名义收取款项,从而达到分解增值税计税收入,所以,即便纳税人收取的是价外费用也应当并入增值税应税收入。在货物买卖、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过程中,只有提供方从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之外的其他款项,才可能属于应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范畴。至于该笔款项,到底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范畴,需结合双方协议是否已实际履行分情况判断:如协议已开始实际履行,则卖方从买方收取的价款之外的其他费用,属于“价外费用”,依法应缴增值税;相反,如协议尚未开始履行,买方即违约,则卖方依法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无需缴纳增值税。

高速公路企业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是按照路产修理的实际损失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虽然收取道路通行费和收取赔偿费均是对同一对象,但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是针对损坏公路的损失赔偿,二者没有必然关系,即驾驶人员因驾驶不当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和高速公路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也就是说,该损失赔偿并非是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所引起的。并且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是根据将来路产修理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的金额。公路赔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高速公路企业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并没有提供任何应征增值税行为。所以,对将来承担修复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由承担修复工程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综上,高速公路公司在收取的通行费之外,因造成公路路产损坏而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高速公路公司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并未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也不能开具发票。

文章来源:十堰畅玮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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