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承建一公路工程,造价约880万元,甲方(业主)提供1套△90cm型单柱式交通标志(金额约700元)用于本工程,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请问我公司是否能采用简易办法计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文章来源:税乎网 安徽税务 税言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