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疫情期间企业通过非县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捐赠物品,是否可以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答: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如享受捐赠全额税前扣除政策,建议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考虑到本次疫情的突发性及普遍性,许多企业、个人直接向基层一线捐赠,因此,若有需要,可由村委会、乡政府等进行统计,并报县级政府或部门核实后,由其统一开具捐赠凭证,并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文章来源:安徽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