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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促销案例看企业不同处理下的节税效应

发布时间:2019-02-21 分类: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专题-税收优惠筹划案例 点击:3550 1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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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酒店、商场、加油站等众多商家在日常经营中推出的消费者购买储值卡1000元送200元,买1000元减200元等商业促销活动屡见不鲜,笔者近日参加了的一家加油站推出的购买储值卡1000元送200元的活动,按照其要求缴纳1000元后,得到了一张标注有1200元的储值卡,并取得了一张1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加油站这样开具发票正确吗?加油站收款后又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分录、涉税申报,下面就来共同探讨这个问题。为了便于说明,做一个简化模型:持卡人在一年内分四次消费完毕,每次300元,每次油品成本为180元,加油站无进项留抵税额,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不考虑其他税费,仅此一笔业务,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一、加油站付给消费者上述发票时的账务处理

1.做为销售货物一方,加油站此时取得的款项为预售资金,无需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能为消费者开具专用发票(无论消费者为个人还是企业),并不能确认为营业收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也明确指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按照上述规定,加油站在只开具1000元普通发票,票面未做任何备注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如下的账务处理,为便于与后述例子比较,简称为例1:

收款环节,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1000

  贷:预收账款1000

消费环节,每次消费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预收账款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58.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1.38

借:主营业务成本180

  贷:库存商品180

一次负担的增值税为41.38元,产生的会计利润为78.62元;全年累计负担的增值税为165.52元,产生的利润为314.48元。

这样进行账务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消费者取得了1200元的加油凭证,按1000元开具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涉税规定,同时票、卡金额不一致也无法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容易产生纠纷;二是预收账款年未出现借方余额(-200元),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三是加油站税负上升,利润虚增。

2.本例中,加油站采取的是一种折扣销售方式,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和其他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减让,比如消费者购买了一批商品,回来后发现质量不好,但是又不会影响使用,所以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方减少价格;也不同于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早日还货款而给予客户的折扣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在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依据上述规定,加油站实务中还有另外两种账务处理方法:表述为例2、例3。

例2:由于消费者取得1200元的储值卡,加油站为客户开具1200元普通发票。

将1200元确认为“预收账款”科目,赠予的200元由于客户在一年内消费完毕,确认为待摊费用,会计分录应当是:

借:现金1000

  待摊费用200

  贷:预收账款1200

在消费环节,由于该储值卡是分期消费,应当以每次消费占总充值的比例,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的原则,对赠送的200元进行分摊,同时按公允价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分录应当是:

借:预收账款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58.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1.38

借:销售费用50

  贷:待摊费用50

借:主营业务成本180

  贷:库存商品180

一次业务负担的增值税为41.38元,产生的会计利润为28.62元;全年四次累计负担的增值税为165.52元,全年产生的会计利润为114.48元。

例3,加油站仍为客户开具1200元普通发票,所不同的是把200元做为折扣额,将销售额1200元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根据《对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触及商业折扣的,应该遵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对于商业折扣,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管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故在收款环节:

借:现金1000

  贷:预收账款1000

在消费环节,将价值300元的油品按占储值金额的比例乘以以扣除折扣金额后的比例确认,即300/1200*1000=250,以250元为含税价格,

借:预收账款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215.5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48

借:主营业务成本180

  贷:库存商品180

一笔业务负担的增值税为34.48元,产生的会计利润为35.52元;全年负担的增值税为137.92元,产生的利润为142.08元。

三种不同开票方式下的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比较:

通过上述三种情况的比较,例3是加油站采取的最佳账务处理方式,不仅有利于企业节约纳税成本,而且能有效防范好税收风险,应予采纳。

如果将上述营销策略修改为购买1000元储值卡减200元或者购买1000元储值卡返200元等,情况类似,采取正确的账务处理方式即可。需要指出的是,对上述的促销方式,实务界对此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有学者提出应将赠送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笔者认为这样处理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还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赠送的金额计入“预计负债”科目,笔者认为这样处理较为妥当,对不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来说,与计入“预收账款”科目从影响当期损益的角度看不存在差别,但缺点是适用范围较窄。

二、与其他几种促销方式的区别

实际商业营销活动中,以下两种方式也较为常见,在此做一简单比较。

1.与“买一赠一”的差别

例4:对例1进行局部修改,内容变更为消费者充值1000元,赠送价值200元(含税)的洗车器一台,其购入成本为140元,充值时即赠予消费者,为简便核算,假定消费者在一年内分四次消费完毕,每次250元,对应的成本调整为150元。

“买一赠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这里收到的只是预收账款,就主货物油品而言不能确认为收入,但对赠品洗车器来说因为权属已经发生转移,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故应以1000元对油品和赠品按各自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即1000÷〔1000÷(1000+200)〕=833.33为油品销售金额,166.67为赠品含税金额,不含税的视同销售金额为142.45元。

收款环节,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1000

       贷:预收账款833.33

              其他业务收入143.6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99

  借:其他业务成本140 

       贷:库存商品——洗车器140

消费环节按照每次消费占总充值的比例,分次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会计分录为:

  借:预收账款208.33

   贷:主营业务收入179.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73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

       贷:库存商品150

赠品送出环节负担的增值税为22.99元,产生的会计利润为3.68元;全年累计负担的增值税为137.91元,产生的会计利润为122.08元。

目前,实务中也有不同意见,认为赠品应计入“销售费用”,在销售商品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购进该赠品时,借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在赠品送出时同样是以成本价结账,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抵,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并将计入“销售费用”的赠品做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来处理,年底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15%为限与其进行比较,超出部分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笔者认为对赠品处理不可一概而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当赠品为纸巾、玻璃水等低值易耗品时,这样处理无可厚非,但当赠品价值相比主货物销售金额较大时采取例4的账务处理则较为合理。

2、与销售折扣代金券的差别

仍对上述例子进行修改,乙先生充值1000元,赠送价值200元的代金券一张,充值时即赠予,乙先生在一年内分四次消费完毕,每次300元,第一次即使用代金券消费,对应的成本调整为180元。

本例中乙先生取得的代金券和储值卡一样具有同等主张消费权利的凭证,为便于管理,可设置二级科目,会计分录除代金额券的费用一次摊销外,其余同例2情况,费用摊销调整为:

借:销售费用200

  贷:待摊费用200

市场竞争的加剧,导致企业的促销方式五花八门,由于企业会计制度未全部做出明确规定,以上会计处理、涉税申报缴纳只是笔者之拙见,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文章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冯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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