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是按财政收据中注明交款+契税,还是按扣除抵减房屋销售销项税额后的余额?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文章来源:李龙地产财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