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1、国税发(2016)187号文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3、请问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规划条件,小区按标准配建一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因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管理用房已移交物业公司。在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提供实测面积报告,此部分建造成本支出是否可按以上文件,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地方税局不同意扣除,我司应怎样应对?
青岛市税务局2019-02-27答复: 物业管理用房作为公共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扣除原则按照建筑面积占比法进行计算。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